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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通知
(桂政发[2002]35号 2002年7月3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国函[2002]52号,附后)已同意我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为切实做好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对于加快桂西地区城镇化发展步伐,促进该区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地级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请河池地区行署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编委审批,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三、根据国函[2002]5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决定县级宜州市由地级河池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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