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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
(2002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步骤:
  (一)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后,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根据案情,执法人员可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执法人员应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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