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生产经营场地应易于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二)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糟醉熟食应使用加盖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品一卤一勺”,随卖随取,当日使用。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销售。
(三)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四)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七、销售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销售的熟食应当登记,索取生产单位送货凭证。销售的熟食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二)销售熟食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做到一市一切配,货款分开。
(三)熟食专间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保持在25℃以下。
(四)散装熟食不得超过4小时,隔市熟食必须冷藏,回烧后销售。
(五)盛装熟食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六)熟食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
(七)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八)熟食必须在熟食间内存放、销售,禁止移到熟食间外出摊销售。
八、运输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车辆运送熟食,运送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
(二)发货前应对车辆、盛器、工具等进行检查,运送的熟食应当货单同行。
(三)运送熟食后的工具、容器和车辆用应彻底清洗消毒。
九、从事生产、经营和运送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做到:
(一)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应当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上岗位操作。
(三)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接触熟食时须洗手、消毒、进入熟食专间时,应更衣和戴口罩。
十、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提供或索取下列凭证:
(一)生产、经营熟食者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熟食制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专用的送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