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
(杭卫发[2002]250号)
一、为加强熟食卤味卫生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的熟食制品,系指以畜、禽、兽肉及内脏、水产、蛋和豆制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卤味。
凡本市范围内加工、销售熟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本要求。
三、熟食制品的生产、经营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集中区内不得开设熟食生产加工场所。
(二)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20米以上。
(三)集中式熟食制品加工场所面积每户不少于80平方米。
(四)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六)应当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四、熟食制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设立原料间、前处理间、腌制及生坯凉挂间、烧煮间、冷藏贮存间、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熟食间,工艺流程合理。
(二)熟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专用水池、专用容器、空气制冷、冷藏、防蝇、防尘、防鼠、通风、清洗消毒、净水器、废弃物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熟食销售专间不少于15平方米,其中至少有2平方米的预进间。内装空气制冷、紫外线灭菌灯,熟食冰箱、防尘防蝇、给排水、清洗及消毒池和货架等设施。
五、采购、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采购的猪、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等,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摘除有害腺体,清洗干净后加工。
六、生产熟食制品应当达到下列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