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有关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有关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9.0.4 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9.0.5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8 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10 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9.0.11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12 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9.0.13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
9.0.14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当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15 消防水泵按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保证按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0.16 每两个月庆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9.0.17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1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5.5.3 应按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5.5.4 每月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5.5.4.1 对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运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5.5.4.2 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
5.5.4.3 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90%。
5.5.5 每年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5.5.1 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地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5.5.5.2 灭火剂贮瓶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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