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第8.7.5A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2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音像制品库房。
第8.7.6条 下列部位宜设蒸汽灭火设备:
一、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
二、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部位;
四、有条件并适用蒸气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
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8条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3.1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10.3.2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9、《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平方米,其它场所为0.5人/平方米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