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平方米。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第8.7.1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等于或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等于或大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服装、针织高层厂房;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木器厂房;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二、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火柴库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库房;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库房(冷库、高层卷烟成品库房除外);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台的客房;
七、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建筑。
第8.7.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8.7.2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二、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
三、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第8.7.3条 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一、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二、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电影摄影棚;
六、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第8.7.4条 下列部位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单台容量在40米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米VA及以上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米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二、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第8.7.5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二、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三、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接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四、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五、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址)介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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