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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要求和相关法规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7、《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其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室内外消火栓及防排烟等系统以及应急广播、消防电梯、疏散照明、供电、消防控制室等设备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火灾报警、固定灭火和消防给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高层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清洗、调试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应当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5.1.1A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平方米。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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