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中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和工程竣工,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3、《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36号令)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5、《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