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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部分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非刑事案件
委托检验鉴定部分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费357号 2002年7月11日)


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请求明确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部分收费的请示》(莆田市价[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中无犯罪记录查询项目的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开展无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不但要从刑侦综合信息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查询,还要运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核查鉴定,并出具证明。因此,无犯罪记录查询的收费主体仅限于具有指纹远程查询能力的设区市公安刑侦部门以及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县(市、区)公安刑侦部门。公安基层派出所、公安边防部队等其他部门不得比照收取。
  二、无犯罪记录查询的收费对象应严格控制在出国、出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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