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2]271号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省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的请示》(豫产交字[2002]第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差额累进收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的大小分档计算。
上述收费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等服务。
二、你中心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强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