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上海市旅行社业
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2002]60号)
为更好地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沪府发[2001]41号)精神,积极适应我国入世的新形势,现就促进本市旅行社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国内有实力的企业(集团)通过投资、参股、兼并、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沪经营旅行社业务。对来沪投资设立的旅行社企业(集团),实行与本市旅行社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
二、来沪投资设立的旅行社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视同大企业(集团),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连续三年位列全国国际旅行社前50强(含50强)或国内旅行社前30强(含30强),且总部迁移来沪的;
(二)在沪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
(三)在沪注册的独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的;
(四)在沪注册的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
三、允许部分省市的"双百强"旅行社在沪实行自带旅游团试点的基础上,推动本市地接旅游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对跨区域旅游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属地管理。
四、加快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步伐,按照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有序开放和允许欧美及日本的著名旅行社企业来沪兴办外资控股的合资旅行社,积极创造条件试点兴办独资旅行社。
五、鼓励和扶持本市有条件的旅行社企业"走出去",凡跨国经营的旅行社企业,享受本市境外投资的有关鼓励政策;凡到西部地区经营的旅行社企业,享受本市关于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
六、对在本市注册的旅行社,实行创汇、结汇奖励办法。奖励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的原则,市属企业资金安排在市旅委的专项经费中解决,区属企业由区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