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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第二阶段:从7月16日到9月15日为综合治理阶段。各级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治理重点,专题研究治理措施。要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部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第三阶段:从9月15日到9月底为督查验收总结阶段。在综合治理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要对本辖区、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督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检查验收总结材料要于9月底前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对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并继续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且目前仍在营业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申报补办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仍未申报补办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同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在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被列为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尚未整改目前仍在使用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之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报告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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