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七日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14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公发[2002]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公安部《关于北京、云南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公传发[2002]1776号)的要求,杜绝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的规定,认真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