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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五、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前向市设计审查办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手续。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计划批文;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项目规划审批意见;
  (三)经审查备案的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
  (四)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五)工程详细勘察成果报告;
  (六)全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市设计审查办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市设计审查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通过预审,签发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与技术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
  八、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受理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后,中小型项目应在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大型项目应当在15-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的项目,由技术审查机构向市设计审查办提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九、市设计审查办收到技术审查机构提交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设计审查办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设计审查办签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终止通知书》,建设单位补齐有关手续后重新送审。
  十、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大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设计审查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如有违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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