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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

  (二)存放在经营性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
  (三)树葬、深埋不留坟头和抛撒等。
  骨灰领取和发放,须凭《火化证》和骨灰存放手续或者公墓入墓手续,或者市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骨灰处理方式的手续。
  骨灰六个月无人领取,按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和存放骨灰,管护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区建造坟墓。
  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地区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经营认购活动须在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及其他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堂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超过两年未办的,按无主墓穴、骨灰处理。
  墓穴面积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墓区应当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
  经营性公墓绿地规划面积不得低于其总面积的45%。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实行年检制度。
  有关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外地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营单位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需从事生产、销售、出租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生产、销售和出租殡葬用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出租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出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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