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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
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3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及其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今年第三季度统一对2001年统一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全省出口企业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1]182号文件要求已统一换发或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均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出口企业,暂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年检内容
  出口企业申请年检时,应向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出口管理机关附送经过2002年度年检的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或核准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或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出口企业,需附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以及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境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五)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六)银行出具的企业开立的退税账户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若无有关部门2002年度的年检印章的,不能通过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
  三、年检程序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需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两份(企业、征收机关各一份)及其有关资料送各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经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验证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加盖验证章(具体式样见附件),由经办人签名,标注日期后,即完成年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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