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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报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报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2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使信息上报和管理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办公室(厅)。
  (二)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信息机构及自治区各驻外办事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38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直报点。
  二、考评内容
  (一)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被考评单位上报信息情况。
  三、考评办法
  (一)采用计分
  1.《每日要情》每条3分,其中“信息短波”每条2分;《每日要情(增刊)》专送件每篇7分,普发件每篇15分。
  2.《旗县工作》每篇15分。
  3.《内蒙古信息》(专报国办信息)每条5分。
  4.《区外信息》每条2分。
  (二)奖励加分
  1.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2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2.上报国办信息被国办采用后另加10分。
  3.按时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5分。
  4.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和《区外信息》(网络版)收录的信息,每条加0.5分。
  5.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各类图片、音像信息的单位以及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办刊的单位将给与适当加分。
  (三)失误扣分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迟报、漏报扣减10分;瞒报扣减20分;完不成规定上报信息数量的,在全年总分中扣减50分;无故不完成约稿任务的,每缺少一条信息扣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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