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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7日)修正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
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2]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业经第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防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文化娱乐、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3‰。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3‰。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3‰。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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