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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失效]

  (三)加油站的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要求。市区不宜建设一级站,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立方米;高速公路提倡与服务区同步建设;国道、省道应以二级站为主,县乡道以三级站为主;今后凡新建及异地改建的加油站应编制建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规划、车流量及经济效益进行认真论证。
  (四)加油站的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是应遵循与道路发展规划相结合,严格控制城区内加油站建设,城镇加油站密集地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加油站,通过更新改造达到合理布局。加油站的建设应注意外观形象设计,特别要与城市总体建设相和谐。
  (五)加油站的建设应在确保城市发展和车流量较大道路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向乡镇和边远地区发展,农垦、林业等直供系统加油站的建设应视作业区作业及运输甩油量进行合理布局,符合本规划要求,不应与面向社会供应的加油站建设相矛盾。
  (六)为加强环境保护,鼓励发展油、气综合站和车用乙醇汽油站点的建设,其建设同样也要符合本规划要求。
  三、发展建设目标
  根据我省机动车、成品油用量每年以5%-6%、3.5%的速度递增的实际状况,“十五”期间加油站建设按年递增2.8%(农垦、森工系统按1%)左右实行控制,预计到2005年平均每年新建加油站不超过80座。因道路、城市规划改造以及农村个别加油网点自然淘汰或拆除外,到2005年,全省加油站总量应控制在3000座左右。
  四、实施措施及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经贸委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编制本辖区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经当地政府审定后予以发布,同时报省经贸委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地市制定的“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应于2002年8月20日前对社会公布。
  中国石油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要根据本行业市场发展的要求,积极配合各行署、市政府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并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支持。
  (二)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企业必须按本规划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加油站建设。各地市经贸委要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规建站行为,对查出违规建设的加油站,除限期拆除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中国石油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两大集团在黑龙江省的企业,作为市场发展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加油站建设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加油站设施,通过收购、参股和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扩大零售网络,不断提高对各加油站集中配送能力。
  (四)我省原有关于建设加油站的规定与本规划要求不符的,以本规划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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