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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7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37号 2002年7月26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建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加油站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推进加油站布局合理化、科学化,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及整顿加油站的有关规定,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的原则,在确保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前提下,逐步使加油站的建设布局合理、经营规范。充分发挥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两大集团的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有序竞争,不断提高加油站技术、设施、管理及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一个开放有序、布局合理、服务优良的成品油销售体系。
  二、遵循的原则
  (一)布局合理。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和省政府对新建、改建加油站必须保持一定间距的要求,严格执行城区内加油站沿车行道路直线测量间距为0.9-1.2公里,普通公路间距不低于5公里,高速公路间距不低于30公里(道路有隔离带及道路交叉口按单向计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加油站除外)的规定。
  (二)严格市场准入。自本规划发布后,凡新建、异地改建加油站,必须符合上述间距要求,需经省经贸委审批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站手续,其他部门一律无权前置审批。目前,新建加油站应由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外商投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可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异地改建加油站依据上述原则进行。新建加油站原则上应选择新建道路或加油站数量不足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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