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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物价局关于宇拓路管理收费的答复意见

拉萨市物价局关于宇拓路管理收费的答复意见
(拉价发[2002]025号 2002年7月18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
  7月17日市政府转来市城建委市建设字(2002)117号文《关于宇拓路管理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请示自治区物价局,现将宇拓路管理收费一事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收取管理费问题:来文中提出新设宇拓路管委会,由环卫、交警、环保、城管等单位组成。由于所从事的宇拓路的管理属上述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管理职责范围,所以不得向社会或商户收取管理费。
  2、关于收取卫生费问题:自治区物价局(97)058号文件已有批复,加之同一城市范围内不得有多种收费标准,所以应照原标准执行,即:营业商户(不分面积大小)每月每户20元。在执行中收费主体只有一个,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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