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2]4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了理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我市试点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试点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行使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责。
三、试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业务上接受市市容委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维护和管理好市容环境秩序,为我市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