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当地的列入保护价范围和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要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解决好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允许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经自治区审批后到产区收购粮食。
国家粮食储备库新库装新粮、轮换所需粮源,凭自治区新库装新粮及轮换计划可以直接收购粮食,也可以委托当地粮食购销企业代收。
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收购资格的审批和核准登记工作。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及各项制度。经批准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收购粮食,既可以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直接收购,也可以委托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必须执行当地的粮食收购政策,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对适销对路的优质小麦,按照高于普通小麦的价格收购,做到优质优价。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与农民协商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检斤验质,做到依质论价。到农村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企业,要同农户直接结算,实行户交户结,不得打白条。委托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的,必须预付购销企业足额的收购资金。经批准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属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必须按自治区粮食局“粮食油脂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非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接受自治区及各地粮食局的管理,在当地粮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粮食收购台帐,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及加工统计报表,各地汇总后报自治区粮食局,以确保自治区及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粮食购销平衡情况。
四、继续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各级工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指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原粮购进台帐、成品粮销售台帐、粮食代存(代加工)台帐、代农加工粮食合同。要积极推广粮食监管驻厂(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粮食市场巡查制等行之有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五、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调整粮食运输凭证管理。一是全区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二是粮食购销市场化的6地州及奎屯市之内的跨县(市)原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三是对从伊犁州直等9个粮食产区,原粮跨县(市)进入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州(市)的,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州(市)内也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四是伊犁州直等9个粮食产区之间跨县(市)原粮运输的,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管理的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