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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工商局关于做好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工商局关于做好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新粮机发[2002]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2002年6月14日自治区粮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购销政策,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促进粮食合理流通,切实管好我区粮食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管好粮食市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2001年,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主销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粮食主产区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安排部署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确定了我区粮食购销政策,决定放开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石河子、哈密、巴音郭楞六个地州(市)及奎屯市的粮食收购、粮食市场、粮食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伊犁、塔城、昌吉、阿克苏、阿勒泰、博尔塔拉、喀什、和田、克孜勒苏九个地州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政策,小麦继续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各级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发(2001)28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粮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好粮食收购主体准入关。一是对没有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伊犁州直等9个地州的地方及兵团申请收购本地区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和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其条件及审批程序仍按自治区工商局、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经营资格审批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工商市字[2000]162号)和《关于做好粮食收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工商传发(2000)142号)文件办理;二是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6个地州市及奎屯市收购粮食,不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可;三是凡申请跨地区到伊犁州等9个粮食产区收购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粮食和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的用粮企业及粮食经营企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按照新工商市字[2000]162号和新工商传发(2000)142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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