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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2]19号 2002年7月4日)
长春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力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电力工程监理属经营性收费。应坚持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479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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