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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渝经技术[2002]27号)


各行管办(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计经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加快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我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1999]849号)及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2002第24公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7年印发的《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及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和效益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企业年投入的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销售额的3%以上,并逐年有所增加,中心建设费用不低于技术开发投入的10%。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市和其它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不断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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