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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对象是户籍为农业人口,响应国家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育龄夫妻。
  (二)在城镇经商、务工,符合免费条件的农村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先由个人在现居住地按标准缴费后,回户籍所在地按标准报销。
  以下人员不属于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对象,其费用(环情、孕情监测除外)由个人按以上标准缴纳:
  1、违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是计划外的夫妻;
  2、未婚、离异人员。
  四、对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计生部门要坚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四部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以及《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育龄群众实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必须执行统一的费用标准。凡属免费的,不得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凡属收费的,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三)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四)各省辖市计划生育、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免费、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继续向免费对象收费、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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