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者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费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有些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有些费用应由开发企业缴纳,但转嫁给购房者负担。这些收费行为带有强制性、重复性、自立性的特点,属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从严查处。为进一步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将需缴纳或代办的各种费用全部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价外不再加收任何费用。商品房价格以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积极推进房改房上市交易,促进存量房市场发育
为促进房改房上市交易,减轻房改房买卖双方入市负担,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取消买卖双方负担的房改房上市审批费,其它交易手续费、权证费等实行政策优惠,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存量房(二手房)市场价格的引导,严格规范存量房市场中介行为。各级价格、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存量房(二手房)市场的价格信息,指导市场交易;同时建立健全房产中介收费管理政策措施,规范中介收费行为。严禁高标准收费,低劣服务;严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2000]第8号令)有关规定,在其售房及中介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及中介服务标价表。商品房标价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商品房建筑面积(或使用面各)单价、整套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公用面积)或使用面积座落位置和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商品房价格外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代收代付费用。中介服务标价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服务和承诺等。严禁标价表外加收任何费用。
六、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针对商品住房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各级价格、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商品住房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及中介服务过程中的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行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