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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苏价服[2002]272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近年来,随着土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商品住宅价格合理回升,但最近一段时间,省内一些地区的商品住宅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不严肃、擅自定价、价外乱收费、中介服务质价不符等成为社会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6月25日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
  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件明确规定: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2001年底,全国人大批准的我国加入WTO协议书附件四中明确将住房销售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最近,经国家计委审定的《江苏省定价目录》,也明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开发成本,规范费用构成,确保全省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基本稳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建设(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二、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加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引入竞争、利润全理的原则,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办法,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
  三、加强对房屋交付过程中强制性收取有关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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