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吉建城字[2002]23号 2002年7月25日)
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2]51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供水企业要抓紧进行体制改革,尽快完善主、辅业分离,把从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减少到合理的程度,降低成本,以满足水价改革的要求。
二、各地要加快供水计量仪表的安装工作,做到查表到户。为降低因查表到户而增加的成本,希望各地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仪表如:IC卡、TM卡等智能仪表。已安装先进用水计量仪表的用水户,可先行进行水价改革,实行按阶梯式水价或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新建房屋所安装的先进计量仪表的费用可计入房屋造价,由产权人承担;旧有房屋计量仪表的更换、正常使用损坏的费用,原则上由供水企业承担;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更换、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
三、供水企业更换计量仪表及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及价格。计量仪表更新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