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市司法医学
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案件收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2]181号 2002年7月30日)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市司法医学复核鉴定案件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湘潭市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作为我省司法医学鉴定唯一试点单位,应坚持客观、公正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开展司法医学复核鉴定,在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收取司法医学复核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件不超过600元。
二、司法医学复核鉴定费属省管政府定价项目,在适用范围上应严格限制。你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只能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能,不再对外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复鉴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