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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市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案件收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市司法医学
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案件收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2]181号 2002年7月30日)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市司法医学复核鉴定案件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湘潭市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作为我省司法医学鉴定唯一试点单位,应坚持客观、公正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开展司法医学复核鉴定,在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收取司法医学复核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件不超过600元。
  二、司法医学复核鉴定费属省管政府定价项目,在适用范围上应严格限制。你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只能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能,不再对外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复鉴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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