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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传[2002]20号)要求和今年2月28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制定整顿方案,加强整顿工作力度,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成品油整顿办和建设、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税务、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以及城区的加油站进行专项整治。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成品油整顿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点区域、主要干道的加油站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发现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要严厉查处。
  二、严格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规定的加油站审批程序。新建加油站,必须先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天津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向区县成品油整顿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经市成品油整顿办依据加油站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批。中石油、中石化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竣工后,由市及区县成品油整顿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此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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