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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粤府办[2002]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办发(2002)28号文精神,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改革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 “以县为主” 的管理体制在2002年底前全面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困难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力较好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支持。建立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县长负责制。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建立农村中小学杂费全部用于学校正常运作的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作经费。2002年9月在全省全面推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建立县和乡(镇)两级教育经费收支财务结算中心,负责中小学行政缴费的收支结算。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所缴款额全部足额返拨给原学校。要确保学校杂费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事业,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凡新上的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在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后,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对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和债务余额,当地政府要优先考虑,统筹安排解决;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应加大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力度,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不得用于抵顶发放教师工资和福利补助,同时从地方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农村教育发展经费和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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