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
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我市检查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的需要,拟由市建委牵头,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开展联合检查整治活动。检查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整治的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房地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检查整治的重点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按此要求,我市确定检查整治的重点是:
(一)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投标、施工许可证和销售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和销售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项目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及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擅自挪用预售房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经营性用地私下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