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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等发票票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保险费发票》等发票票样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2]23号 2002年7月2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决定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等发票票样,具体事项如下:
  一、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附件1),适用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手工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160×100mm,发票代码0833;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附件2),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为电脑版、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215×85mm,发票代码0834;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保险费专用发票”(附件3),适用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电脑版,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210×140mm,发票代码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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