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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不列入报表抄送范围。
  2、试点工作期间,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制订的统计制度方法,对本区县范围内中央属、市属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处理,并将结果报送市统计局审核。同时,各区县统计局要根据在地统计资料,按期对各项主要经济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
  试点工作期间,各区县“在地统计”数据主要用于进行“双轨制”试点运行情况的比照分析。各区县统计局若需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市统计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市统计局根据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需要,定期向各区县反馈区县主要统计数据。其中,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统计数据,经市统计局统一测算后,按期向各区县反馈。同时,市统计局将加强统计质量评估,做好区县“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试点的时间和步骤
  试点时间暂定为三年,即从2002年到2004年。其中,2004年为本市实现“以块为主”统计管理制度的过渡期。
  试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
  2002年7月31日前,成立市、区县“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统计业务培训,动员布置试点工作等。
  2、实施阶段
  2002年下半年起,区县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的抄送、汇总、审核、处理,按时对区县增加值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并将结果上报市统计局。同时,市、区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建立统计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资料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并进一步理顺统计调查的报送渠道。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摸索方法,市、区县统计局要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做到边试点、边总结,重点是总结实施“在地统计”的组织形式、实施方法、报表收集、数据处理、统计核算、资料应用,以及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
  2004年,根据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现区县“在地统计”管理模式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区县“在地统计”工作的推进。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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