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快、精、准。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以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计资源的采集与社会共享。
二、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的办法
(一)试点的组织领导
1、成立上海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统一制发全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综合协调、组织业务培训等。
2、各区县成立相应区县“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创造条件,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3、市属各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沪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督促所属单位密切配合市、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的对象
试点的对象为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对部分不宜按区县行政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经市统计局确认,暂不列入试点范围。主要包括:部分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单位,如金融保险业中的部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铁路、航空、邮政局、通信公司等;跨越区县范围的城市建设项目,如轨道交通、高架道路、环线公路、越江工程等项目。
(三)试点的方法
试点工作按照“双轨制”运行的方法进行,全市现行的统计报表上报渠道仍维持不变。
1、试点工作期间,在各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央属、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统计报表,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和实施,但在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送所在区县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报表的抄送范围主要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报表,涉及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旅馆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物业管理、金融保险业、科技、社会服务业、劳动工资、工业品价格、投资价格等统计业务。同时,各区县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统计的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