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通化市出租汽车
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的复函
(吉财综函[2002]281号 2005年7月18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函》(通市政文[2002]3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2]115号)等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使用,并采取拍卖的方式实行经营权的转让,招标拍卖要以向全社会竞标的方式进行。
二、经营权出让收入按规定全部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严禁挪作他用。
三、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2]17号)规定,在对法律规定不得出售所有权,只允许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时,其底价必须经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