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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严格控制报刊总量。今后省、市党政机关不再申报新办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再审批新办县(市)委机关报;县(市)不准办刊;市辖区不准办报、办刊。
  (三)严格控制报纸扩版。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组建报业集团的党报扩版,由报业集团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委省委宣传部批准。其他市、县(市)党报的开版,近期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清理整顿报刊出版发行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文化生活类报纸的扩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有与扩版相适应的采编力量和经济条件,并按正常程序上报审批。
  省级专业报暂时停止扩版。
  (四)从严控制内部资料数量,规范内部资料出版行为。省级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已办有正式报刊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办内部资料;省级无正式编制的社团法人单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再批准新办内部资料;各市现有内部资料数量不再增加,有特殊需要的允许在现有额度内调剂。部门、单位、学校合并或撤销,原办的内部资料也随之合并或撤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部资料编辑部门为其主办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不得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内部资料不准成立理事会、联谊会等组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以协办、联办等形式从事出版活动。
  (五)坚决取缔违规创办的报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创办正式报刊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创办内部资料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创办的报刊或内部资料,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加强和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管理。记者站是报刊社在报刊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为本报刊提供新闻资源、组织新闻稿件、扩大报刊发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记者站名义从事广告业务、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建立记者站必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设立。报刊社除记者站外,不得设办事处、工作站、通联站、发行站、采访站等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的经济协作部门不得审批设立报刊社的派出机构。建立记者站的集中审批时间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记者站的建站范围是: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可在我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规定范围外建站。省级党委机关报刊,可在本省各市建立记者站。各市级党委机关报刊,可在本市所属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跨地区建立记者站。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报刊教会文化生活类报刊一般不建记者站,确需建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党委宣传部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外省专业报刊、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一律不得在我省建立记者站。记者站管理实行事后追究制,凡记者站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撤销其建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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