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2]24号 2002年7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适应客运市场发展的要求,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优化配置运输资源,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公路客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客车实行浮动运价
(一)高级客车运价可在高于基本运价率10%和低于基本运价率30%之间确定票价(不含客建基金及过路、桥、遂费)。
(二)实行浮动运价的经营者,必须提前15日向所在市、州运管处提出申请,经省运管局审核(加盖“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运价专用章”)、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加盖“吉林省物价局运价管理专用章”)方可实施。
(三)浮动运价经批准后,由起止地客运站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重新调整浮动范围的,必须重新按程序申请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卧铺客车运价
卧铺客车基本运价率按同级座席车运价率的140%计算,卧铺客车必须符合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的要求。
三、客运票价中过路、桥、隧通行费的计算方法
客票中加收过路、桥、隧通行费的计算方法是:不分大、中、小车型,一律按通过某收费站的大型客车单程收费额除以36(即大客车平均座位数45的80%)来计算通过该收费站的旅客分担额,通过多个收费站的,将各站单程收费额相加,再除以36后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