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待遇。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补助。
(八)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
大力培训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既是部队建设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要注重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对退役士兵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生产技能的培训,使他们在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民致富奔小康中发挥骨干作用;广开渠道,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退役士兵开展劳务输出;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加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培训基地建设,更好地为军地两用人才服务。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为双拥工作考核内容,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激励制约措施,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和先进单位。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安置纪律,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限期内仍未完成安置的,安置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今年3月底前、转业士官今年6月底前未到安置部门报到和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