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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符合安置条件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在8月20日前向当地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参加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从当地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中解决。补助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基本标准:市内5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退役义务兵(服役满2年)为2.4万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为3.6万元;二是奖励标准: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除执行基本标准外,增发一次性奖励。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的(含一等功),增发基本标准的5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基本标准的3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基本标准的10%。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立功等级,不重复增发。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享受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其他县(市)区一次性经济补助可参照市区标准制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生产经营中,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在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待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为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档案由当地安置部门免费保管;在办理户籍、更换驾驶执照等方面,公安部门要提供方便。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应视情况免费核发营业执照。
  (六)坚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高级士官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安置计划内予以重点照顾;对进藏服役的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时直接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对驻港澳、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及家庭特别困难且在部队表现优秀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对社会公认的热门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竞争安置;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和精神病员,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接收,并征求部队和本人意见,及时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医疗等问题;对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岗位,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在乡人员对待,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带病回乡且家庭比较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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