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0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6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拓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渠道
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安置计划,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要占济南地区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0%,全市的安置计划于7月底以前下达。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安置计划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计发工资。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向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
(二)扩大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安置比例。要将非国有经济单位作为重要的安置渠道,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他们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安排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三)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的适用范围。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把竞争机制引入安置工作,积极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竞争就业。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仍由当地政府在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或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让其自谋职业。
(四)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实行以经济补偿形式代替其履行安置义务的办法。凡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在8月10日前向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少接收1名退役士兵缴纳不低于8万元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安置计划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