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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纳入各地(市)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贴息资金的高校有: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10所学校。
  4.各高校每季度结息日根据银行利息清单具体办理财政贴息资金的结算。自治区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主管厅局,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相关拨款手续;地市所属高校,于每个季度末行文(附“国家助学贷款计息清单”)一式2份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拨款手续。财政部门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高校要如期支付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如果贴息资金不按时拨付到位,经办行可以停止该校的助学贷款业务。
  5.为保证地、市财政对普通高等院校的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财政对相对贫困的地、市举办的高等学校所需贴息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6.借款学生自行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部分,其付息方式按贷款合同执行。
  (二)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等政策。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反映,单独核算;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对按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高校要积极配合银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各高等院校要摸清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通知学生,开学时,有贷款意向的学生要将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交给学校,学校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把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期工作做好。
  2.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加强对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严禁将历年欠缴学费的风险通过贷款转嫁给银行。
  3.各高等院校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品行、转学休学、自动离校以及毕业去向等信息,配合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入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4.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协助和配合银行防范助学贷款风险,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对逃废国家助学贷款行为的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大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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