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在上述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上学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定额度。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标准定为: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平均每生每年学费贷款1500元(学费2000元减500元专业奖学金),住宿费贷款500元,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50元,按每年10个月计生活费贷款250O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贷款为平均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3000元,住宿费500元,生活费2500元)。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和专业情况以及学生的贷款申请意愿,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属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线的总额。
(四)定银行。
各申请贷款学校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原则上应由订有“银校”合作协议或学校开户的商业银行承办助学贷款工作。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高等院校应将已落实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基层银行、学校名单以及协议文本等,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三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按月监测国家助学贷款进度,按年度分别对高校和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于每月后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1),各高等院校于每月后2日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2、3),各地市商业银行同时要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备案。
四、各家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对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要及时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一)结合近期出台的助学贷款政策,尽快修改和完善各商业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修改后的管理细则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简化手续,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一次核定贷款额度、一次签订贷款合同、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办法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办法,加快助学贷款的发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