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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建招[2002]23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
  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但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标底仅作为控制投标报价上限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确定的方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方法应体现择优原则,合法合理并尽可能量化,以确保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的报名企业能够参加工程的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业绩及获奖和在建工程情况,从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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