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
服务项目和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制度的通知
(闽价[2002]房395号 2002年6月30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增强物业管理收费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和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的项目
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如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监督、设施设备的养护、交通秩序的管理、绿化的管理维护以及代收代缴的服务项目等。当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公布。新增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二、公布代收代缴项目收费的内容
公布代收代缴项目收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际收费和支出情况;代收代缴水费情况;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管理小区代收代缴电费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不含无电梯住宅)情况。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三、公布的形式和时间
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实行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和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制度的要求,在本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进行张榜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应在宣传栏长期公布;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的时间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公布天数不少于5天。使更多的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了解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及代收代缴项目的实际收支情况,便于监督,保障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程,凡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时要求必须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全部对外公布,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减少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每项代收代缴基础上的费用情况都应建立相关台帐;对公共水电费分摊应公布本物业管理小区的具体计算公式;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均应在公布的代收代缴项目的收费情况表上签字,以对外公布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