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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2]322号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规范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审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类工本费收费标准申报程序
  凡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立项收取工本费的证照,年印制费用超过10万元的,应由制发证照的单位或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制作企业,然后将制作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包括招标情况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定收费标准,不通过招标程序而签订的制作合同其成本不能作为制作收费标准的依据。
  年印制费用不足10万元的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中报程序,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证照工本费审定原则
  证照的制作应本着节俭、适用的原则,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及合理损耗)审定,其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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