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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府[2002]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城乡规划建设关系到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要通过编制和实施省、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切实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城市布局结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战略部署,突出抓好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好镇域内居住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等,促进产业和社会发展向中心镇集聚。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各地制定城市规划,要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论证。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建立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规划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坚持和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要严格控制设立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注意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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